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或簽訂契約者,視為拋棄得標權利 ,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招標機關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無候補得 標人時,由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告辦理標售 、標租或設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