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或簽訂契約者,視為拋棄得標權利
  ,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招標機關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無候補得
  標人時,由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告辦理標售
  、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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