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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應先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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