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之召開,除依章程規定外,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及其 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達重劃區總面積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以書面記明提 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開之通知時,得經全體會員過 半數之連署,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 經會員大會決議之提案,於一年內不得作為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之提 議事項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