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時,其實
施計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前項其他機關辦理之測繪成果,應於完成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其合於前條精度規定者,應予建檔管理;其測繪成果修正時,亦同。
軍事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基本測量屬中央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掌,其他機關若因業務需要必須
辦理,基於基本測量為投資性較高,精確度嚴密,為避免各機關重
複辦理,並達資訊共享目的,茲有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時,其實
施計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制。
二、測繪成果除測量機關自行運用外,應另送中央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依法提供其他使用,以達到資訊共享。至有關測繪成果之提供應依
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修正測繪成果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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