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重力基準站及絕對重力點作為重力基準,並將其測
  量成果作為訂定重力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重力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力系統為依據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