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或條件者,指機關辦理應用測量工作
  經費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測繪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控制點點數一百點以上。
  二、起迄距離二十公里以上。
  三、面積或範圍一百公頃以上。
  四、成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以上且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
  前項實施測量區域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內者,測量計畫送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區域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者,測量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