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 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 向代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經紀業違反前項規定,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報請備查; 屆期未報請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 內報請備查,至完成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