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
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
向代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經紀業違反前項規定,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報請備查;
屆期未報請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
內報請備查,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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