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
      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
      設之區域。
  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
      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三、國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
      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四、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自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
      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五、國家公園事業: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生態
      旅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六、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
      ,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
  七、遊憩區: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
      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八、史蹟保存區: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
      、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
      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
      管制之地區。
  九、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
      開發行為之地區。
  十、生態保護區: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
      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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