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輔助貸款,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
周知:
一、輔助貸款額度上限、利率及年限。
二、輔助貸款之戶數及特定對象保留比率。
三、購置自用住宅之面積、地區或其他限制。
四、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受理申請期間;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七、辦理方式;得採依序或抽籤方式辦理。
八、其他必要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