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輔助貸款,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 周知: 一、輔助貸款額度上限、利率及年限。 二、輔助貸款之戶數及特定對象保留比率。 三、購置自用住宅之面積、地區或其他限制。 四、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受理申請期間;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七、辦理方式;得採依序或抽籤方式辦理。 八、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