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人孔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
   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
 二、管渠直線部分,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
   業長度等需要,依下表規定;雙孔以上箱涵之人孔,應分別設置並
   交錯排列。
      ┌───────┬────────┐
      │管內徑(公厘)│ 最大間隔(公尺 │
      ├───────┼────────┤
      │  六百以下    │   一百         │
      ├───────┼────────┤
      │  超過六百,一│  一百五十      │
      │  千二百以下  │                │
      ├───────┼────────┤
      │  超過一千二百│   二百         │
      └───────┴────────┘

      ┌───────┬────────┐
      │箱涵最小淨寬(│ 最大間隔(公尺 │
      │公厘)        │ )             │
      ├───────┼────────┤
      │  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         │
      ├───────┼────────┤
      │  超過一千二百│  一百五十      │
      │,二千以下    │                │
      ├───────┼────────┤
      │  超過二千    │   二百         │
      └───────┴────────┘
  三、人孔為圓形或矩形,可採用場鑄或預鑄。
  四、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鑄鐵或耐壓材料
      製成,且為平整、輕量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輾壓噪
      音、非法投棄異物及高度調整功能,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
      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徑為六十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內徑應
      漸增至九十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
  六、人孔踏步每階間距三十公分,最上一階之間距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
      公分。
  七、管內徑二千五百公厘以上之管渠,每隔五百公尺應設置機械清掃孔
      ,且為平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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