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孔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
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
二、管渠直線部分,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
業長度等需要,依下表規定;雙孔以上箱涵之人孔,應分別設置並
交錯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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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內徑(公厘)│ 最大間隔(公尺 │
├───────┼────────┤
│ 六百以下 │ 一百 │
├───────┼────────┤
│ 超過六百,一│ 一百五十 │
│ 千二百以下 │ │
├───────┼────────┤
│ 超過一千二百│ 二百 │
└───────┴────────┘
┌───────┬────────┐
│箱涵最小淨寬(│ 最大間隔(公尺 │
│公厘) │ ) │
├───────┼────────┤
│ 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 │
├───────┼────────┤
│ 超過一千二百│ 一百五十 │
│,二千以下 │ │
├───────┼────────┤
│ 超過二千 │ 二百 │
└───────┴────────┘
三、人孔為圓形或矩形,可採用場鑄或預鑄。
四、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鑄鐵或耐壓材料
製成,且為平整、輕量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輾壓噪
音、非法投棄異物及高度調整功能,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
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徑為六十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內徑應
漸增至九十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
六、人孔踏步每階間距三十公分,最上一階之間距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
公分。
七、管內徑二千五百公厘以上之管渠,每隔五百公尺應設置機械清掃孔
,且為平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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