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額證明文件如下:
一、土地:最近一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房屋: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
    明。
三、機具設備: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
    業之鑑價證明文件及公證人產權證明公證書。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
    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四、現金:最近一個月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
五、前四款以外之出資種類: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
    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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