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考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補助業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核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酌減或不予核定次年度補助費用:
一、未依核定之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或本辦法規定辦理補助業務。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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