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科學實驗室職掌如下:
  一、科學器材規劃、請購、保養及維護事項。
  二、物理痕跡、電器、文書、化學、法醫等學科實驗規劃、推動及鑑定
      事項。
  三、指紋管理、運用、分析、校對、製卡、儲存及教學實驗事項。
  四、照相資料分析、建檔、儲存及照相教學實驗事項。
  五、全校性活動照相、錄影及錄音事項。
  六、其他有關科學實驗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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