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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其在臺停留期間,不 得從事接受酬勞或直接銷售之活動。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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