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其在臺停留期間,不
  得從事接受酬勞或直接銷售之活動。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