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
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
民發展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納入具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之代
表。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新
住民及其子女照顧服務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本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納入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身分
之代表,以保障其參與運作。
三、第三項規定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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