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
    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一)公共危險物品之搬運、處理及儲存安全。
    (二)場所用火及用電安全。
    (三)場所施工安全。
    (四)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五)爆炸及洩漏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七、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八、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九、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
    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時應包括之事項,使管理權人及保安監
    督人有所依循,以推動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安監督自主管理,俾利完
    備平時預防及災時應變工作,以預防災害及降低損失。
三、參照內政部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內授消字第一0三0八二三三0二號
    令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定明消防防災
    計畫應包括事項。
四、另有關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
    ,指自衛消防編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公
    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
    施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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