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2日

條文關聯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
      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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