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
應禁止。
二、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
三、
(一)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役;
(二)凡犯罪刑罰得科苦役徒刑之國家,如經管轄法院判處此刑,不得
根據第三項(一)款規定,而不服苦役;
(三)本項所稱〝強迫或強制勞役〞不包括下列各項:
(1)經法院依法命令拘禁之人,或在此種拘禁假釋期間之人,通常
必須擔任而不屬於(二)款範圍之工作或服役;
(2)任何軍事性質之服役,及在承認人民可以本其信念反對服兵役
之國家,依法對此種人徵服之國民服役;
(3)遇有緊急危難或災害禍患危及社會生命安寧時徵召之服役;
(4)為正常公民義務一部分之工作或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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