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請求國於接獲數國對同一人就同一罪行或互異之數罪行請求引渡時, 應優先解交予依據引渡條約請求引渡之國家。 倘數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間均訂有引渡條約或均未訂有引渡條約時,被請 求國於同一人犯同一罪行之情形,應考慮犯罪行為地,被請求引渡之人 之國籍及請求之先後;於同一人犯不同罪行之情形,應考慮犯罪之嚴重 性、被請求引渡之人之國籍及請求之先後,以決定解交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