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補充證據
  一、如被請求國認為所提憑以請求引渡之證據尚不符本條約所定條件之
      要求,該國得要求補提其認屬必要之補充證據。並得設定補提之限
      期,亦得應請求國具明理由之請求而酌予延長該期限。
  二、如被請求引人犯已被拘禁,而補充證據又不足或未在被請求國所定
      期限內送達,則應予釋放。惟雖經釋放,事後仍得於補充證據送達
      時再予羈押及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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