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參與招標之投資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應依該
  特別規定辦理之:
  一、配套、合建、承包方式: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設立之單一公司或由
      二個以上公司參與投標者,其應具備之資格:
    (一)採配套、合建方式,應具營造業及住宅出售(租)業資格,並
          為甲級營造廠商。採承包方式,應具營造業資格,並為甲級營
          造廠商。
    (二)其他資格,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或
          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
  二、其他方式:由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時,以投標須知或招標公告規定
      投資人之資格。
  前項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資格規定,應以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投
  標須知及招標公告項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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