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軍人服現役期間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於營區
外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前項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因犯罪自殺者,
不予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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