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輔導就業期間死亡時,其緩發之退伍金得由其遺族
  將結算單連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證明函送輔導會,轉送國防部或各總部
  ,核發應得給與經審查確實後,通知聯勤總部(財務署)轉知財勤單位
  ,除扣還所欠公款外,其餘發給其遺族。
  停役軍官、士官於停役期間,未辦因停退伍除役前死亡,如其生前合於
  發給退除給與而尚未領取者,得依遺族之申請,照死亡時退除給與標準
  ,計發與其應得金額,不另辦退除手續。
  第一項之遺族因受地域限制無法來臺申領者,所借欠公款得由輔導會代
  領歸墊,餘款俟其遺族能申領時再依申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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