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
、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
政救濟與違章業務及案件之規劃、審理、裁罰、督導及管制。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四、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五、稅務法令之整理、彙編及適用疑義之研議。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各稅之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法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三條法務一科及第十四條法務二科掌理事項已整併由法
務組掌理,爰修正單位名稱。又各款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
、第二款整併並依實際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新
增相關業務,爰增列第二款。
(三)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四款移列。
(四)第四款由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三款移列。
(五)第五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整併並酌作文字修
正。
(六)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六款移列。
(七)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七款及第十四條第五款整併並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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