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本法
第十三條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
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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