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
  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
  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合夥人遇有增減、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而名
  稱、負責人及資本總額均未變更者,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變更登記外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合夥契約副本,申報該管稽徵機
  關核備。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
  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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