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
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
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
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但執行業務者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
示,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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