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
  神耗弱之人,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仍依照身故保險金之金額給
  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
  就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葬喪費用保險金之責,但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該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總和
  (含本保險約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限額時,本公
  司就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順序,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上限為止。
  如要保人向他保險公司之要保時間與本契約相同或無法區分先後時,本
  公司按主管機關所訂之限額扣除要保時間在前之保險契約應給付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後之餘額,依與他保險公司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喪葬費用保
  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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