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財產如由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者,應以組成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
  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必要時得由管理機關自訂輔助卡登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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