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終止聘約
: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
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