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
  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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