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聘僱外國教師,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依本法第四 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仍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 六十日內,檢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 契約書影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展延聘 僱許可;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