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依本法第四
  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仍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
  六十日內,檢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
  契約書影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展延聘
  僱許可;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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