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兒童及少年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向轉銜及復學學
  校報到後十四日內,學校應通知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並視
  學生需求,於開學或復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必要時,得
  邀請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相關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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