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 以考試定之;各省(市)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 格、考試科目及考試方式,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並至少須於考試前 一個月登報公告。 前項檢定考試,分筆試、口試及試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