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幼稚園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
  以考試定之;各省(市)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
  格、考試科目及考試方式,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並至少須於考試前
  一個月登報公告。
  前項檢定考試,分筆試、口試及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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