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教育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
  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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