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幼稚園董事會,至少須有三分之一董事,以曾研究或從事教育工作 或具有辦理相當學校經驗之人員充任。現任主管教育行政人員或對私立 幼稚園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外國人充任董事之名額, 至多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