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園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至少須有三分之一董事,以曾研究或從事教育工作
  或具有辦理相當學校經驗之人員充任。現任主管教育行政人員或對私立
  幼稚園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外國人充任董事之名額,
  至多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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