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必要時,得
  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補習班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檢具原
  核准公函、續聘聘書及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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