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條文關聯

  專業團隊於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徵詢學生家長同意;實施
  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學生家長參與;服務後之結果,應通知學生家
  長,並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