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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專業團隊於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徵詢學生家長同意;實施 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學生家長參與;服務後之結果,應通知學生家 長,並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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