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 需費用,並責成專款專用: 一、已設立之特殊教育班汰舊更新設備。 二、新設立之特殊教育班購買設備。 三、擬具特殊教育方案之普通學校,實施該教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