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
  需費用,並責成專款專用:
  一、已設立之特殊教育班汰舊更新設備。
  二、新設立之特殊教育班購買設備。
  三、擬具特殊教育方案之普通學校,實施該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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