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第一項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應由專 案小組經運動科學專業評估,並得參酌最近二年內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正 式賽會成績遴選之。
配合第六條第一項增列具參加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參與專案培訓, 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