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應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每一起飛臺,至少置管制員一人,由具指導人員資格者擔任,負責管
    理起飛順序、間隔及承載人數;管制員執行工作時,不得於同時間有
    從事其他業務工作。
二、受載飛者每一人,置專業人員一人;學員每十人,置專業人員一人。
三、訂定緊急救護救援計畫,內容包括緊急傷病與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處置
    流程、救護所需裝備、外部救護人員之支援規劃及後送醫院之名稱、
    動線與措施,並置有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人員資格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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