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
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立法理由〕 受託人依本條規定將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表等文件報經本部
「核備」,係在使本部知悉受託人該年度之信託事務處理與基金運用計畫
,而本部之同意核備,僅係對上開文件審查後,所為知悉之觀念通知。因
此,本條所稱「核備」,係指審核備查之意,為符合現行法制用語,爰將
「核備」修正為「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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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
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立法理由〕 受託人依本條規定將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表等文件報經本部
「核備」,係在使本部知悉受託人該年度之信託事務處理與基金運用計畫
,而本部之同意核備,僅係對上開文件審查後,所為知悉之觀念通知。因
此,本條所稱「核備」,係指審核備查之意,為符合現行法制用語,爰將
「核備」修正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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