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意旨,刑法與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 條例及組織犯罪條例有關強制工作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 為限制,均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 由之意旨不符,前開規定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以,本 條有關強制工作之規定,已無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