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意旨,刑法與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
    條例及組織犯罪條例有關強制工作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
    為限制,均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
    由之意旨不符,前開規定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以,本
    條有關強制工作之規定,已無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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