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
  如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
      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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