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應就國內外經濟情勢對我國產業及其創新發展之影響,進行通盤性
產業調查及評估分析,提出產業及其創新扶助計畫,並定期檢討。
前項產業及其創新扶助計畫,應包含扶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
產業及中小企業之特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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