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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如需兼任(或兼代)其他礦場安全管理職務時,應報主 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修正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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