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民營公用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造具左列各款表冊,分
呈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
一、重要職員及其履歷。
二、業務報告。
三、工務報告。
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並附說明。
地方監督機關,收到前項各款表冊,應即摘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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