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事業申請核配土地位置及面積應由管理處或分處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
  ,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之規定事項予以核配。如申請人
  不依通知期限會勘或經表明毋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中所附建築
  平面配置圖及有關資料逕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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