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外銷事業輸出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並公告之限制輸出之貨品
  ,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簽證。但輸往設限地區之紡織品,逕向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會辦理。
  外銷事業輸出前項以外之貨品,逕向駐區海關申請驗放。
  前二項貨品如屬於低於國家標準專案報驗出口貨品案件,應依有關法令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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