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園管局或分局於實地測 量時,得就原經核定租用土地面積百分之五範圍內,酌予增減確定。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六 條修正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