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園管局或分局於實地測
量時,得就原經核定租用土地面積百分之五範圍內,酌予增減確定。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六
條修正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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